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涉及「再生瀝青工程案」收賄的前台北市議員許富男,全案纏訟十九年後,於一一四年十二月十日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判處六年徒刑、褫奪公權三年,並追繳沒收犯罪所得。台北地檢署已啟動防逃機制,許富男雖曾以健康為由聲請暫緩執行,但未獲准許,最終於同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往北檢報到,發監執行。
全案起源於民國九十二年間,時任民主進步黨台北市議員的許富男,被控為便利特定瀝青廠商圍標、綁標,以「維護道路工程品質」為由,利用其市議會工務委員職權,要求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辦理道路瀝青鋪設工程採購時,將投標規則修改為廠商投標時即須檢附「再生瀝青許可證」,藉此限縮投標廠商家數,使特定廠商得以順利得標。
根據法院判決,業者事前與許富男期約,允諾事成後按道路工程再生瀝青使用噸數,以每噸新台幣一百元計算「權利金」作為酬謝。許富男隨後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在台北市議會審理預算時提出此項招標條件限制要求,並經議會工務委員會在九十三年度預算中作成附帶決議。
檢調查出,在九十三年第一次再生瀝青工程招標後,許富男透過曾擔任其特助的台北市政府養工處約聘技工蔡聰興,向得標廠商收取約定的權利金。總計在九十三年及九十四年間,許富男共收受賄款八百九十八萬七千四百三十七元,並於九十五年三月間另收取現金一百六十萬元,犯罪所得總計為一千零五十八萬餘元。
全案於九十五年由台北地檢署偵查起訴,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藉勢勒索財物等罪,重判許富男有期徒刑十八年、褫奪公權六年。案件經上訴後,二審仍維持重判。之後經最高法院兩度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更一審改判有期徒刑九年。
直至一一三年四月,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審理後,變更起訴法條,改認定許富男的行為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中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合議庭考量本案自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因此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規定減輕其刑,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三年,並追繳沒收犯罪所得一千零五十八萬元。
檢辯雙方均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一一四年十二月十日審理後,認定更二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就此定讞。最高法院隨即通知檢察機關啟動防逃機制,以確保後續執行程序順利進行。
許富男為民進黨創黨元老,曾任台北市議會議長,其女兒為已故的民進黨台北市議員許家蓓。全案從起訴至最終定讞,總共歷時十九年。在收到執行通知後,八十三歲的許富男曾遞狀以身體健康因素為由,向台北地檢署聲請暫緩執行,但未獲准許。一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許富男在親友陪同下,前往台北地檢署執行科辦理報到,完成發監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