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為護兒出馬嗆同學涉恐嚇 台南地院判廿五日拘役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李姓男子就讀國中的兒子在校與楊姓男同學發生口角、肢體衝突,校方邀請雙方家長到校召開協調會,李男認兒子在校長期受霸凌,對著楊姓國中生嗆聲「在外面小心點」等並以髒話辱罵,楊姓少年後續對李提告恐嚇、公然侮辱,案經台南地院審理,髒話部分雖不構成公然侮辱,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恐嚇判處廿五日拘役。

一一三年九月間,李男兒子於校內與楊姓男同學因口角糾紛發生肢體衝突,同年十二月,李、楊兩少年又因故發生口角,同日李姓男子接獲校方通知前往,認兒子遭楊姓少年欺負,向楊嗆聲「你現在是衝三小,白目小孩」、「三小」、「幹」等,並恐嚇「下次在外面遇到要小心一點」等,楊姓少年因此心 生畏懼。

翌日校方召開協調會,通知李男及楊姓少年父母到校,李男認楊姓少年並未坦承糾紛詳細情節,當著校方師長對楊姓少年再嗆「在學校我不會弄你,但出學校我就不敢保證了」、「你信不信我會叫人來」等,楊姓少年後續也至分局提告。

案經台南地院審理,李男稱是因孩子長期在校遭霸凌才衍申上開行為,並非不願意與對方和解,只是對方要求八十萬元和解金委實無力負擔,請求給予緩刑。台南地院審酌李男惟成年人,未能以平和理性方式與未成年人溝通,當著家長、校方人員在校園恐嚇學子,實不應該。

公然侮辱部分,李男言詞固有不雅意涵且具有攻擊、侮辱成分、使聽聞者不快,但於一般日常言談可能是單純口出穢語、未必具公然侮辱犯意;但李接連兩日恐嚇言詞犯行明確,衡量李坦承犯行、未達成調解及動機、手段,經濟、素行等一切情狀,判處應執行拘役廿五日,可易科罰金。惟李樹立不良示範、擾亂校內安全及秩序,若宣告緩刑難起警惕之效,不予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