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南市一名陳姓男子出獄後暫住賈姓友人家中,吸食強力膠後因口角持菜刀朝賈男頭部後方猛砍至少十一刀。賈男雖受重傷拒絕就醫,多日後被房客發現已死亡,法醫鑑定確認因頭部外傷併發慢性出血引發低容積性休克死亡。台南地院以殺人未遂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十一年,並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施以監護五年,台南高分院及最高法院均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陳男原因不滿賈男經常出言辱罵及碎念,且吸食強力膠後精神狀況不佳,於案發當日凌晨持菜刀進入賈男位於仁德區住處,用力朝頭後方猛砍至少十一刀,造成顱部外傷及隨後慢性出血情況。事發後陳男攜兇刀逃離現場。約九天後,住在同一住處一樓房客久未見賈男出現而報警,由警方前往訪視時,賈男表示身體不適但有服用藥物並拒絕就醫;再過九天,即一一三年二月二十日,房客上樓查看時發現賈男已無生命跡象並立即報警。
檢察官指揮法醫相驗,推估死亡時間為行凶後約十至十三日間。雖然賈男最後死亡,但檢方及法庭認為賈男持續拒絕就醫及其自身病史為導致死亡主因,認為陳男行為與死亡結果間之因果關係已中斷,因此未將罪名升為殺人罪,僅依殺人未遂罪起訴。
一審審理時,法庭除考量陳男持刀猛砍行為殘暴外,也審酌其曾長期吸食強力膠可能對認知產生影響等情狀,並認為其動機屬因小怨生大怒之私人糾紛,最終依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後監護五年。
陳男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台南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後於一一四年九月十七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陳男再提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於最近駁回其上訴理由,認為原判決並無違誤,量刑及法律適用均屬適當,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