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一審依貪汙罪判刑七年四月,二審改依偽造文書罪判刑六月。高檢署五日表示,本案確有詐領犯意,原判決認事用法尚有違誤,判決違背法令,下午已上訴。
至於一審、二審均獲判無罪的立委助理陳昱愷,高等檢察署表示,陳昱愷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提起上訴的理由,一併提起上訴。
高虹安二審改判後,高檢署決定上訴三審,各界預期她將投入二0二六連任之戰,三審的官司是否會發回?讓參選留下許多變數。
全案起於,高虹安被控擔任立法委員期間,浮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一審認定高虹安與三名助理陳奐宇、黃惠玟、王郁文罪證明確,構成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高虹安七年四月徒刑、三名助理有罪獲緩刑。全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認定不構成貪汙罪,僅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罪論罪。
高院認定助理費性質為對立委的「實質補助」,可「彈性勻用」,高虹安沒有貪汙犯意,貪汙罪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