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四十多歲的張姓男子於一一二年二月、十二月間先後為警方查獲酒駕,且這經查為十年內第三次以上酒駕,罰鍰累加遭開罰九、十八萬元,加上其他交通違規,共計欠下近卅萬元。案經南市府交通局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發現張男經濟能力有限,同意其分期繳納請求,另也轉介酒癮治療,避免惡性循環。
一一二年二月,張姓男子駕車行經新市區西拉雅大道,為善化分局警方攔下,當場揪出酒駕,且為十年內酒駕三次以上,經南市府交通局裁處九萬元。同年十二月間,張騎乘機車行經東區裕永路,因行車不穩又被警一分局查獲,因累進加罰又遭開罰十八萬元。加上張男前滯欠的四張交通罰單等,共計欠下國庫廿九萬六千四百元。
張男因逾期未繳納,全案由南市府交通局移送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強制執行,然而經調查張男孑然一身,無可供執行物產權,去年十二月執行人員通知張男到場報告財產狀況。張男到案坦言,其於工地打零工為生,無穩定收入,此外銀行還有債務,承諾分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