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安平區某國小陳姓體育代課老師前因八歲的周姓男童上課時與其他同學嬉鬧,一一三年五月間,狠罰周姓男童「跑一百圈」操場。周童跑了八圈半雙腿拉傷邊跑邊哭,陳師才終於讓其停下。經通報教安事件,南市府社會局對陳師裁罰六萬,惟陳主張「只是開玩笑、非體罰」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裁定駁回,該校也在後續解聘陳。
一一三年五月間,陳姓代課老師因周姓男童上課與同學嬉鬧,責令周童跑一百圈操場、一起嬉鬧的跑五圈。周姓男童跑了兩圈體力不支詢問陳,陳仍堅持要跑一百圈,其他同學上課時,周童獨自一人跑步,直到跑了八圈半,陳師才終於讓他停止。周童返家後由家長陪同就醫,診斷發現周姓男童「過度運動雙、下肢肌肉拉傷」,家長後續也立即向學校反映,全案為校方通報社政、校安事件。
南市府社會局認陳姓代課老師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並依法裁罰六萬元,陳師不服提起訴願遭到駁回,後又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陳師主張,當天其首次擔任該班體育課代課老師,當時並非要求周童跑完一百圈,是以「開玩笑」方式,要求周與嬉鬧另名學生跑操場等。指稱南市府社會局認定與實際情況嚴重出入,其開玩笑之語並非處罰周,也不是體罰學生。當天也於第一時間將周帶回關心,並未置之不理或違反教師注意義務,社會局沒有讓他陳述意見,請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南市府社會局指出,本案發生時周年僅八歲、體格瘦小,身心發展未臻成熟,據該國小調查報告以及老師自己的起訴狀,陳師於課堂中確實表示讓周跑一百圈,周童遵從指示跑步,同學察覺周異狀提醒,陳現場表示「先不要管他」,顯已逸脫老師應負的注意義務,危害周童身心健全發展。
法院經勘驗校內監視器影像並權衡學生證詞,認定陳確實有要求周童跑一百圈操場事實,審酌陳未顧慮周童對於教師指令基於敬畏之心不敢不從,亦沒有考量周童體能是否足以負荷,即使辯稱是玩笑,但也不能作為卸責之詞。認陳已逾合理管教教育,對孩童身體權益造成相當程度侵害,駁回陳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