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諒涉購地弊案二審 高院裁定延長境管監控8個月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因涉及中信銀澄清湖大樓購地案,一審遭依違反銀行法背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八月,目前案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由於辜仲諒限制出境及科技設備監控處分即將屆滿,高院於八日裁定,自同月十三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設備監控八個月,辜仲諒可提抗告。

全案源自「紅火案」衍生的中信銀澄清湖大樓購地案,辜仲諒被控與時任中信銀金融投資處協理李聲凱,涉嫌以「低價高買」手法購入澄清湖大樓,致使中信銀承受約一億元價差損失。台北地檢署於一0八年間依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辜仲諒等人,台北地院歷經四年餘審理,於一一四年五月間依違反銀行法背信罪作成一審判決,辜仲諒與檢察官均提起上訴,全案現由高院審理中。

一審判決後,台北地院裁定辜仲諒限制出境、出海八個月,並須攜帶個案手機,每日上午定時以手機拍照功能線上報到。案件進入二審後,辜仲諒曾聲請變更報到地點為台北市天母住居所,獲高院裁准。

高院審酌全案證據資料後認定,本案屬重大金融犯罪,日後有遭民事追索賠償之風險,基於人性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心理,辜仲諒等人逃亡可能性高,且具有資力及能力於境外生活,故認定仍有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

同案被告包括時任中信商銀主管張明田、林祥曦及李聲凱等三人,高院一併裁定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設備監控。四人均須於每日上午七時至十一時,在住居所以個案手機自拍後傳送至監控中心。據悉,被告曾以「春節探親」、「主辦賽事路程遠」等理由反映定時報到的不便,但高院表示,如有相關需求可檢附事證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