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控寫筆錄隨心所欲 士檢駁斥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北市士林分局葉姓、應姓兩名員警被控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案,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後,辯護律師近日指控承辦檢察官於偵訊時稱「我是檢察官,筆錄我愛怎麼寫就怎麼寫」。士林地檢署十日否認相關指控。

該兩員警執勤時被控發現違規停放的無牌車輛未依規定舉發,致車主免於受罰。士檢偵結依《貪汙治罪條例》提起公訴。案經士林地院審理後判決兩人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於去年十一月間駁回上訴,檢方未再上訴,全案無罪確定。

案件確定後,涉案員警辯護律師指控,一一二年十一月六日偵訊庭期中,當律師表達仍有意見欲陳述並拒絕在筆錄上簽名時,檢察官竟當庭說出「我是檢察官,筆錄我愛怎麼寫就怎麼寫」。

對此,士檢說明檢察官依辯護人請求勘驗案發當時影片後,請律師庭後具狀表示意見,但辯護人希望先將意見記載於筆錄中,雙方意見未能一致。最終辯護人要求在筆錄記載「可以具狀表示意見」,書記官也載明「諭知庭後具狀表示意見」等文字。

士檢強調,檢察官於訊問過程中,並未表示上述言論,也未曾表示「辯護律師不簽,那被告簽名」等語。

本件承辦檢察官當庭依辯護人請求勘驗影片後,諭知庭後具狀表示意見,是審慎衡酌案情及被告權益所做的決定,屬檢察官職權的合理行使。對於法院就本案所為的無罪判決,檢方表示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