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隔離可展延納稅

 記者吳孟珉/台南報導
 武漢肺炎疫情延燒,不少人因此被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禁足」十四天不能如期繳納扣繳稅款會不會被加徵滯納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已針對此波疫情發布得展延繳納稅款的公告,民眾不用擔心。
 南區國稅局表示,適用展延繳納所扣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是指因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至於可以展延的期限為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其繳納期間在三月一日至三月十日、四月一日至四月十日及五月一日至五月十日者,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三月三十一日、四月三十日及六月一日。
 另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其申報期間截止日在六月一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二十日。
 該局並表示,如於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二十日。扣繳義務人無須事前提出申請,惟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所發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