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犯涉毒駕辯「當時機車沒動」台南地院打臉駁上訴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郭姓男子前涉偽造文書為新北地檢通緝,去年五月上午,警二分局員警巡邏行經轄區,發現郭男通緝身分,上前盤查並依法附帶搜索,於其身上查扣一包大麻,郭經帶回驗尿檢出毒品反應,警方認其涉毒駕,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郭提起上訴,指稱當時機車沒發動、不算駕駛中,遭台南法院打臉駁回。

卅多歲的郭姓男子於去年五月一日上午近七時,坐在機車上使用手機,警二分局員警巡邏經過,發現該機車車主為新北地檢通緝在案通緝犯,立即上前攔查,經查確認車主就是郭男本人,現場附帶搜索查扣一包大麻,立即將其帶回調查,郭男否認吸食大麻,然而同日上午八時許採尿檢出毒品陽性反應,警方研判郭曾於採尿前七十二小時內吸食大麻。

警方訊後也將郭解送新北歸案,另就施用、持有二級毒品、毒駕涉公共危險部分移送南檢偵辦。就公共危險部分,台南地院簡易庭認郭明知施用毒品後駕車危險性,罔顧自身與其他用路人安全,審酌郭矢口否認犯行態度等情,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易科罰金十二萬元。

郭男不服判決上訴,指稱自己當時只是坐在靜止、未發動機車上使用手機,並非駕駛中。同時當日也通過警方測驗,檢驗結果顯示其神智清楚、能安全駕駛,質疑警方移送公共危險程序失當。

台南地院合議庭審理,初步排除採尿檢驗偽陽性可能,證實郭於被查獲前有施用毒品事實。而該機車車主為郭男本人,當日為其本人使用,即使當時郭停在路邊使用手機,但顯可推論郭男在警方攔查前,確實有騎乘機車。推論既有吸食大麻、也有駕駛情事。警方也是根據其通緝犯身分發動搜索查獲郭持有大麻,並採尿送驗,於法顯無不合。

測驗部分,儘管郭男全數過關,亦不影響其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為認定,本案事證明確,認郭上訴為無理由,裁定駁回且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