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二十一歲陳姓女子在去年九月間陳屍住處,檢警調查發現,陳女的詹姓母親因陳女的居家清潔習慣不合要求,竟強行辦理高中休學後拘禁在家,因長期處於營養不足而死,經檢方偵辦後,認定詹女與丈夫陳男涉拘禁凌虐致死等罪嫌,二十日依法起訴。
台中地檢署表示,檢方於一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獲報,大甲區二十一歲陳姓女子於家中死亡案,立即指揮台中市警察局大甲分局至現場蒐證調查,並率同法醫相驗死者遺體,經檢方採證及訊問證人結果,認定陳女的母親詹女,涉犯刑法私行拘禁致死罪嫌重大,且有湮滅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檢方查出,詹女認為陳女居家清潔等生活習慣未達要求,於一一二年一月間強行為陳女辦理高中休學手續後,即以電線綑綁房門門把方式,先拘禁在一樓房間,更限縮範圍至房間浴室,陳女須仰賴詹女提供少量食糧維生,長期處於營養不足狀態而日漸消瘦、體力枯竭,詹女因此剝奪死者行動自由並施以凌虐。
直至去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詹女見放置在女兒房間浴室門口的菜粥,未經取用,敲門呼叫也未獲回應,不加以查看即逕自認定死者已死亡,而不為任何施救、送醫措施,直到同年月二十四日,也都未再返回女兒房間,讓女兒獨自在房間浴室內孤立無援,終因長期饑餓、營養不良,導致多器官衰竭死亡。
去年九月二十五日凌晨,詹女為掩蓋犯行,防止遺體發出屍臭,才解開浴室門口電線,搬出遺體清理浴室,陳男在同日上午七時許發覺後報警,才揭露全案。
檢方認定,詹女涉犯私行拘禁七日以上且施以凌虐致死罪嫌,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定家庭暴力罪,依國民法官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向台中地院提起公訴,移由國民法官審理,也建請法院繼續羈押。
另外陳男涉犯幫助加重私行拘禁罪嫌,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定家庭暴力罪,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向台中地院提起公訴,依通常程序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