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宣告台中生煤管制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台中市政府表示,十六日已收到行政院公文,對於中央函告自治條例無效深表遺憾,將與市議會共同研擬對策,由市議會向司法院聲請釋憲,提出暫停處分的要求。
台中市政府環保局表示,,生煤管制自治條例是由台中市議會依法制定,民國一0五年公布,已生效施行四年,期間針對相關汙染源,環保局依此規範落實管制,中央從未宣告無效,行政院在市府依法關閉中火兩部燃煤機組後,迅速宣告條例無效,時間點令人質疑。
環保局指出,前市長林佳龍當初制定生煤管制自治條例,就是為了改善中火及多家大型用煤業者汙染排放,如今行政院宣告自治條例部分無效,過去依據自治條例所處分的廠商恐將溯及既往,市府無法管制燃煤空汙。
環保局強調,行政院二月二十六日來函指生煤自治條例恐牴觸空汙法,及固定汙染源逸散性粒狀汙染物空氣汙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市府三月四日已函復行政院,但行政院仍宣告生煤自治條例無效。市府將與市議會共同研議,由市議會向司法院聲請釋憲,並提出暫停處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