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楊姓與張姓男子一一0年間因漁獲糾紛相約台南七股永吉國聖橋下談判,雙方發生肢體衝突。楊男同居人女兒的謝姓男友持土製散彈槍上前助陣,張男出手奪槍,兩人爭奪間槍枝擊發打中張男腹部傷重不治。謝男歷經一、二審改判有期徒刑十八年;楊男被認共同持有作案槍彈,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併科罰金六萬元。
張男因懷疑楊男竊取其漁網、漁獲,一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雙方約在永吉國聖橋下談判,謝男陪同楊男前往助陣。楊、張兩人談判破裂發生衝突,謝男持土製霰彈槍嚇阻;張男出手欲奪槍,雙方爭搶之際槍枝擊發打中張男右上腹,送醫治療仍於同年十月間傷重身亡。
謝男隔日主動投案,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謝男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併科罰金十二萬元,褫奪公權終身。謝男二審提出百萬元支票求和解遭拒,台南高分院改判有期徒刑十八年,全案於一一二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楊男依共同犯非法持有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罪起訴。南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併科罰金六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