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一對經營醫美診所的鄭姓男子、蘇姓妻子出資經營挖礦場,違法竊取七千六百多萬元電費猛挖二十七顆價值二千五百萬元比特幣;因鄭、蘇已調解清償,台電再對旗下管理礦場的徐姓、黃姓員工求償,法院民事判徐、黃應給付台電一共三千三百四十八萬七千二百六十五元,可上訴。
全案源於一一0年八月,鄭姓男子與蘇姓妻子在友人牽線下,接觸販售網稱「挖礦機」的黃姓設備商,夫妻倆出資擔任金主,每座礦場支付四十萬元建置費用,並透過周姓男子充當租賃場地的人頭,場地到位後,礦場竟以鑿孔方式破壞牆面,將私接電線穿入建物內,再以未經絕緣的裸線直接接上礦機礦架,二十四小時不間斷運轉。
為維持礦場運作,鄭姓夫妻另僱用徐姓、黃姓男子負責日常管理,檢警後續查獲,這些礦場分布在中市南區、中區、北區、西屯與大里等地,其中甚至有礦場樓上是美語補習班、樓下是火鍋店,高溫運轉下電線接近燒融,形同一顆顆不定時炸彈,險象環生。
經統計,該集團至少竊取電力一千一百七十萬度,換算電費高達七千六百餘萬元,並成功挖得二十七顆比特幣,市值約二千五百萬元,刑事部分,鄭姓夫妻與相關共犯已與台電和解,判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至二年不等、緩刑五年。
台電另行提起民事求償,向實際管理礦場徐、黃二人究責,兩人辯稱僅是受雇員工不知竊電,但台中地院認定,兩人均為智識正常成年人,長期管理礦場至少半年以上,對竊電行為不可能毫無所悉,最終判決二人須連帶賠償台電鉅額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