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狼師2度猥褻女學生 被害人同意給緩刑 法院仍不准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楊姓補習班負責人兼教師替未成年女學生授課時,竟二度手伸入她褲管摸下體、臀部及襲胸,台中地院一審依強制猥褻罪判他二年;台中高分院二審查,楊雖已賠償調解、改口認罪,被害人同意緩刑,但他有類似前案,敗壞社會對教師信賴,撤銷改判一年九月,不宣告緩刑,仍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楊男一一二年十月三日傍晚見少女獨自在補習班一樓用餐,伸手進她褲管摸下體、臀部,少女過度驚嚇不敢開口求救,只能閃躲、夾緊雙腳抗拒;同月七日,楊又以少女的教材和其他學生不同為由,要她在一樓櫃檯寫考卷,卻趁機坐到身旁又伸手進褲管亂摸,少女閃躲後又遭襲胸。

台中地院一審時,楊矢口否認,辯稱從沒對少女猥褻,沒有單獨輔導過她。少女證稱,遭楊手伸進褲管摸下體、肚子及胸部,都是因為有其他學找他才停手,並坦言自己「嚇到不知該如何反應。」

一審審酌,少女證詞前後一致,講到激動處更哽咽、啜泣,顯見她親身經歷,身心確實嚴重受創,所言非假,且她報案當天隨即赴醫院驗傷,其短褲「內側」也採集到楊男的DNA,堪認是少女指控內容強而有力的補強證據,依二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楊一年、一年六月,應執行二年。

檢方不服上訴,主張少女在校成績出眾、積極參與校外補習課程,遭此境遇不敢告訴家長,直至忍無可忍才無奈告訴媽媽,令人情何以堪?楊行徑囂張,顯是慣犯,不應輕縱。

台中高分院二審查,楊上訴後坦承犯行,並已賠償調解,其態度、量刑基礎有變更,但仍考量他身為人師不尊重女學生,對少女身心損害大,就算被害人同意給緩刑,但楊一0五年就曾捲入性侵獲不起訴,可見他仍不知約束,撤銷改判他一年九月,不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