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黃姓男子去年八月間飲酒後騎機車上路,為警攔查,測得酒精濃度為零點三一毫克,案經移送彰化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訊問後釋放返家,竟又於翌日飲酒後騎車上路,因違規闖紅燈而為警攔查,測得酒精濃度達零點四七毫克。彰化地院審結,依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共二罪,均累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九月。
判決書指出,黃男去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二點許,在住處飲酒後,仍騎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五點十三分許,為警攔查,經警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零點三一毫克。
嗣黃男因該案移送彰化地檢署,經檢察官於同日晚間訊問後,釋放返家,竟又於翌日(十二日)下午二點許,在住處飲酒後,於同日下午四點許,騎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四點三十分許,因違規闖紅燈而為警攔查,經警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零點四七毫克。
法院審酌被告曾於九十九年間至去年六月十一日,五度酒駕被查獲,本案為被告第六、七次酒駕;而本案發生後,被告又於南投涉犯酒駕罪嫌,而被告於去年八月十一日因酒駕現行犯移送地檢署,於晚上九點三十分才經檢察官訊問後,釋放回家,竟立刻又再喝酒,並酒駕上路,其輕忽所有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心態,甚為可議,主觀惡性嚴重;另考量其坦承犯行等情,二罪,分別量處七月、九月有期徒刑。又被告尚有南投之酒駕案件經偵辦中,故本案不定應執行刑。可上訴。(飲酒過量,有害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