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符合產業創新條例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可適用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但如領有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應予減除。
中區國稅局說明,投資抵減優惠係為鼓勵企業提升自主研發能力,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活動,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可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扣除政府補助款及研發單位產生之收入後之金額15%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在該金額10%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二種方式擇一適用,抵減金額均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30%為限。另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3條規定,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在內,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列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已扣除政府補助款2,000萬元),並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3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可使用抵減稅額600萬元(=6,000萬×10%),惟經該局查核發現上開研發成果係提供關係企業使用,甲公司並按該研發支出成本及費用加成向關係企業收取研發收入9,200萬元,在計算研發支出金額可適用投資抵減時,應將該研發收入自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因此,核定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為0元(=研究發展支出6,000萬元-研發收入9,200萬元),可抵減稅額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時,須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