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櫃已裝船離港倘有卸船事由請依規申辦特別准單 以免受罰

(基隆關提供)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基隆關二十七日表示,近期於稽核作業中發現,部分出口貨櫃在國內港口裝船離境後,因故需於國內另一港口(如船舶次一停靠港)辦理卸船退關。航商為圖行政作業便利,未循正常退關程序辦理,逕以「進口艙單」申報,以進口名義將該批出口貨物卸存跨關區貨櫃集散站。此舉破壞海關監管秩序,海關提醒業者切勿以身試法。

基隆關說明,依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船公司向海關申報的進口貨物艙單,應依據真實提單據實記載,不得有詐欺、偽造或其他違法情事。出口貨物既已放行裝船,其性質仍屬出口範疇,倘因故需在國內他港卸船,其法律性質為「出口貨物退關」,卸船並非「進口行為」。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據同辦法第40條規定,出口貨物如需辦理卸 船,應備妥申請書並敘明正當理由,向海關申請核發「特別准單」 後,始得辦理卸貨。若業者規避此項程序,以偽造艙單方式卸船,不 僅將面臨行政罰緩,更可能因涉及偽造文書等罪嫌,被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不可不慎。

基隆關呼籲,國際貿易實務雖有其多變性,但行政程序合規要求不容妥協。請運輸業者及出口廠商務必依循正規管道辦理,切勿貪圖行政便利而誤觸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