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臨時約僱人員詐騙店家六萬元 獲判緩刑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劉姓男子一一二年九月間至十二月間,擔任彰化縣政府臨時約僱人員,因積欠賭債及民間貸款,竟偽造「縣長王惠美」戳印,並變造公文書,向一家商店詐得六萬元輔導金,彰化地院審結,依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將他判刑二年、四月,考量其坦承犯行,並繳回六萬元,均宣告緩刑,應向公庫支付十萬元,褫奪公權二年。

判決書指出,劉男於該期間負責未登記工廠輔導業務後,在一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先列印公文書,剪貼變造內容,再偽造「縣長王惠美」戳印,影印後前往店家,稱因申請納管時面積有誤,需補繳四年輔導金共六萬元,並稱可至超商繳納。

店家攜帶六萬元隨劉男到超商,因店內尚有顧客,即將六萬元交給超商櫃台人員而返回店內。劉男乃以其手機內的APP支付條碼交由櫃台人員掃描繳款二萬元至第三方支付服務機構,以向博奕網站購買點數,存入其遊戲帳號,其餘四萬元則收為己有,拿去償還民間貸款。

劉男得知該店家有意向國有財產署申請標售畸零國有土地,而訛稱他有管道可協助申請,只需繳交約四十九萬元。嗣因店家察覺有異,並發現劉男給的納管輔導金收據實為二萬元,即報警處理。劉男為掩飾犯行,還變造銀行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單,表示該六萬元有匯入專戶。

劉男另向一名友人施詐,導致友人陷於錯誤多次匯款,共遭詐十四萬多元。

法院審酌被告身為公務員,竟因沉迷賭博,積欠賭債及民間貸款,而犯下案件,影響國家公務機關廉能形象;考量其坦承犯行,並已繳回六萬元,且已與友人達成和解等情,依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二年,緩刑五年,需提供二百四十小時義務勞務,向公庫支付十萬元,褫奪公權二年;另依假借職務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判刑四月,緩刑二年;另依詐欺取財罪判刑三月,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