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治交∕台南報導
台南地檢署偵辦民進黨立委林宜瑾涉嫌以人頭詐領助理費,依偽證罪起訴前黃姓女助理。台南地方法院量黃女認罪等情狀,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可上訴。
林宜瑾被控涉嫌從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至一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歷任原台南縣議會第十六屆議員、台南市議會第一屆至第三屆議員及立法院第十屆、第十一屆立法委員期間,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原台南縣議會、台南市議會及立法院公費助理相關費用共一四一二萬七三八八元。
台南地檢署去年十月偵結,起訴林宜瑾、黃姓服務處主任;另依偽證罪嫌起訴黃姓助理。林宜瑾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台南地檢請台南法院減輕其刑,量處適當之刑。
判決指出,黃女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擔任林宜瑾在台南市議員任內的公費助理,一00年三月離職到其他企業任職,未再受聘從事議員助理工作,亦未領取助理薪資,竟基於偽證犯意,以證人身分做出不實證述,足以影響刑事案件偵查正確性,並妨害國家司法權正當行使。
台南地院考量黃女於偵查中自白犯行,甚有悔意,且先前無其他刑事犯罪紀錄,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