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創意私房」會員、前台北市大安分局員警郭昇翰涉裝針孔攝影機、持手機偷拍數十名女性,一審判刑合計十三年二月。二審十日認多個偷拍如廁畫面無法確認身分,無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論罪,改以《刑法》論處,共十五罪改判合計十三年四月。可上訴。
郭昇翰於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至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時認大安分局轄下派出所警員,在所內廁所裝設針孔攝影機或及持手機從廁所隔版空隙處偷拍如廁畫面,或利用與女同事與民眾近距離互動時,持手機偷拍女性衣領、衣擺或襯衫鈕釦間空隙處,竊錄胸部隱私部位;甚至赴女同學家時,使用針孔攝影機竊錄其如廁影片。檢方陸續起訴二案。
一審認定,前案共有六十五名被害人,依《個資法》、公務員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判處郭昇翰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偷拍女同學如廁畫面部分,依《個資法》判刑一年二月,兩案合計十三年二月徒刑。
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對於郭昇翰一一二年二月十日《刑法》修法前偷拍有提告的成年女子如廁畫面,及偷拍女性領口身體隱私部位部分,均認定為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共十一罪;至於偷拍兒童如廁畫面部分,則以公務員拍攝兒童性影像罪論處,共三罪。
至於偷拍女同學如廁畫面部分,二審認為郭男是下班後所為,未利用公務員身分,改採「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論處;另有一名成年女子撤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