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交通部預告修正「商港港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草案,本次修正主要是因應國際海事組織(IMO)之船舶壓艙水及沉積物管理國 際公約規定調 整,修訂進出港應檢附文件 , 另明確規範進出商港管制區人員及車輛通行證件申請及受檢義務,及參考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IMDG CODE)規定,從事海運危險物品運輸之岸上人員,須接受有關危險物品規定內容之培訓,因此修正本規則。
修正要點如下:一、 刪除進出港應檢附壓艙水申報單。二、 修正商港管制區人員及車輛通行證件申請及接受檢查,與船員及隨船人員應接受查驗事項。三、 港區從事危險物品作業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於海運危險物品運輸之岸上作業類別,應具備之危險物品儲放管理專責人員資格及人數。四、 危險物品於危險物品儲放場所及碼頭裝卸時,應指派具乙級危險物品儲放管理專責人員資格者,負責確認裝卸作業過程安全及異常狀況聯繫。五、 第二十九條之二及第三十五條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另定之。
據了解,商港港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七十年十一月五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十七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