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
食藥署18日宣布預告修正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草案,規範所有連鎖的手搖杯、便利商店以及速食業的現場調製飲料,要標示糖量、咖啡因含量等資訊,標示不實者最高可罰400萬,新制預計明年1月上路。
為加強揭露市面上現場調製飲料之標示訊息,衛福部昨日預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草案。
食藥署說明,這次草案修正重點包括新增應標示該杯飲料實際容量之規定,並將現行添加糖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標示,修正為「應標示該杯飲料總糖量及總熱量,並得以最高值表示」。
此外,總咖啡因含量標示方式之規定,除原訂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外,亦可標示該杯飲料之總咖啡因含量,並得以最高值表示之;另,也新增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者品名應標示為「○○飲料」或等同意義字樣。
食藥署表示,這次預告草案評論為期60天,蒐集各界意見,預定自110年1月1日起實施,如未依規定標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將處以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則處以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