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七十二歲朱姓男子二十三日中午駕駛吊車行經南區時,因吊車吊臂未收,導致行經路口時,勾到號誌電線,當場將號誌桿扯倒,警方獲報到場,朱男無酒駕,吊臂未收已違反道交條例,警方將依法告發,最高可罰六千元。
台中市第三警分局昨日中午十二時許獲報,朱姓男子駕駛吊車沿南區建成路直行,往學府路方向行駛,因吊臂未收,行經建成路、復興路口時,勾到號誌電線而拉扯號誌桿傾倒,未波及其他用路人,朱翁經酒測無酒精濃度。
警方認定,朱男駕駛的吊車吊臂未收妥,可依道交條例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汽車行駛道路,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者,可處汽車駕駛人一千元至六千元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