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錫銘28次假釋遭駁 有瑕疵

本報綜合報導

因擄人勒贖等重罪遭判無期徒刑定讞的「惡龍」張錫銘,入監服刑已逾二十年,不滿申請假釋遭駁回而興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矯正署引用六年前的舊資料,涉以不完整資訊審查,判決撤銷不予假釋與復審裁定。矯正署昨天表示,已提上訴,審查均以多元面向綜合評估決定。

矯正署昨天提出二項重點表示,首先,本案已針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一審判決理由及事實,依法提起上訴,現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二審審理中;有關受刑人假釋審查,是由外部專家、學者共同組成委員會,就犯行情節、和解賠償狀況、教化處遇成效、社會安全維護等多元面向,併參酌客觀量表,綜合評估後,審慎作成決定。

第二,有關一審判決指摘未善盡調查致資訊不完整部分,監獄是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及立法意旨,以保護、尊重被害者意願的方式辦理。

張錫銘於民國八十四年至九十四年間犯下槍擊、綁票等多起案件,落網後被判處無期徒刑確定;九十六年起在台南監獄執行,入獄後表現正常。他自一0六年起申請二十八次假釋,均被矯正署駁回。

本案起緣於台南監獄在一一三年二月份,提報張錫銘假釋案,矯正署三月二十九日做出原處分,為不予許可假釋之決定。

張錫銘提起復審被駁回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原處分外,就本件一一三年二月假釋申請案,應作成准予假釋的行政處分。

法院一審認為,矯正署在審查過程中引用二0一八年的舊資料,未再追蹤或補充被害人意見,也未充分審酌有利事證,程序上確有缺失,因此判決撤銷不予假釋處分及復審裁定,要求重新審議。

不過,張錫銘要求法院直接裁定准予假釋的主張,也遭駁回,高高行認為是否准予假釋屬行政機關裁量權,受刑人沒有直接請求權,法院只能撤銷矯正署處分,不能代替決定是否放人,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