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關務署發佈規費證管理作業要點第一點、第八點修正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本次修正包括一、為辦理規費證相關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要點。八、規費證經貼用後,海關應即予以核銷,核銷後不得重複使用。 規費證核銷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所貼規費證種類面額是否與應收規費金額相符,有無明顯使 用假證(偽造或變造)或錯貼規費證之收據聯或將已核銷之 規費證揭下重複使用。 (二)規費證應完全貼牢於有關報單或文件上,不得浮貼、重疊或 使用大頭針、釘書機、別針。 (三)核銷人員使用統一製頒之銷證專用鋼(銅)印或核銷章予以 核銷。
(四)每一張規費證均應於與報單或文件之騎縫處加蓋一個章戳, 且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在規費證上。 (五)銷證時使用藍墨、黑墨或紅色打印油。 (六)銷印應力求清晰,不得模糊或重複印蓋。 (七)銷證後於貼證處旁應加蓋核銷人員職名章,並註明規費名稱 及用途。如屬兩份以上報單合用規費情事,應分別於報單上 註明合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