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打臉NCC 詐團架偽基地台 抗罰400萬勝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最高行政法院二十六日對一起詐團利用「假基地台」案作出判決,認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對已遭刑事追訴的郭姓男子裁罰四百萬元,違反行政罰法「刑事優先原則」,判決駁回NCC上訴,全案確定。此判決引發外界「法院挺詐團」質疑,最高行政法院同日發表兩點聲明,強調法官係依法獨立審判,絕無偏袒。

全案源於民國一一一年間,刑事局電信偵查大隊查獲郭姓男子在台北捷運中山站一帶架設非法基地台(又稱偽基站),偽冒台灣大哥大等電信業者的行動網路識別碼,攔截民眾手機號碼後大量發送釣魚簡訊,該集團以此手法騙取二十二名被害人信用卡資料盜刷。刑事部分,郭男已遭台南高分院於一一三年九月依加重詐欺得利罪判處二年八月徒刑。

行政罰部分,NCC於一一二年認定郭男違反電信管理法,除裁罰三百萬元外,另因郭男事後未配合說明射頻器材來源、對違法事實避重就輕,加罰一百萬元,合計四百萬元。

郭男不服,主張其架設基地台與發送詐騙簡訊屬同一行為,依「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既已受刑事處罰,行政機關不應再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採信其說法,撤銷原處分,NCC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在二十六日駁回。

最高行指出,本案合議庭認定NCC裁罰的違章事實,屬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一部分,依據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刑事優先原則」,在刑事審判程序尚未終局確定前,NCC不得逕行裁罰。

法院強調,判決是合議庭本於憲法第八十條獨立行使職權所表示的法律見解,外界應予尊重,勿以「法院挺詐團」等詞誤導社會大眾。

法界人士則有不同看法,有律師認為,電信管理法規範的是干擾電波秩序,與刑法詐欺罪保護法益不同,應屬兩個行為,NCC裁罰並無違誤。另有行政法院法官私下則表示,擅架偽基站干擾合法頻率,在架設當下即已違反行政管制規定,不應被後續的詐欺行為吸收,否則將架空行政機關的管理權限,不利打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