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署長 黃季敏涉貪 判55年8月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涉嫌於任內在多起防災救難器材採購案收受賄絡,案件歷經多年審理,最高法院於二十六日作出部分判決,將其涉及的七件收賄、洗錢及圖利罪駁回上訴定讞,累計宣告刑期達五十五年八月,並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而其餘被控在直升機派遣監控系統等案的四項罪嫌,則因原判決事實不明及理由矛盾遭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黃季敏遭定讞的部分包括在「無線電採購案」中收受賄賂六十萬元、六百五十六萬元、六百萬元及四百萬元,分別被判處九年二月、十四年、十三年十月及十二年六月徒刑;另涉二項洗錢罪各判七月,一項圖利罪判刑五年,七罪合計刑期五十五年八月,將由檢方另行聲請訂定應執行之刑。

黃季敏被控於民國九十一年至九十五年間擔任消防署長期間利用辦理採購案機會,直接介入評選會議為特定廠商護航並收取回扣。檢方於一0一年間發動大規模搜索,在其相關處所查扣十九塊金塊、金條及大量外幣,市值逾新台幣二千萬元,使其獲得「黃金署長」稱號。

全案先前台北地院於一0六年七月一審判處黃季敏十八年徒刑,褫奪公權八年,不法所得二千零七十六萬元沒收;二審高院則於一一一年四月改判應執行十六年,經上訴最高法院後,二十六日僅部分定讞。

發回更審的部分,包含亞航直升機派遣監控系統案被控收賄五十萬元、三百萬元,以及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案被控圖利台標公司與偽造簽文等四罪,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未具體說明黃季敏的違背職務行為,且有事實與理由矛盾之違誤,因此撤銷發回。

由於黃季敏所涉刑度甚重,且有逃亡之虞,最高法院已通知台北地檢署啟動防逃機制。事實上,高院在去年審理期間,就已裁定黃季敏需配戴電子手環監控,並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八個月,以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