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一名女子年幼時遭堂哥性侵、猥褻,長大後對堂哥提告,卻因過追訴時效遭不起訴及法院駁回,女子認為刑法第八十條違憲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三月二日將針對「兒少性侵害追訴權」釋憲案召開不公開說明會。此次會議將檢視民國九十五年修正前、針對性侵害犯罪所設的二十年追訴時效,是否因未考量兒少受害者需長時才能揭露創傷的心理歷程,而有違憲之虞。
本案源自一女性受害者,她指控於民國八十五年至八十八年間、未滿十四歲時,遭堂哥多次性侵及強制猥褻。她歷經多年心理重建,直至一一0年十二月才提出告訴,卻因依修正前刑法第八十條規定,其案件的追訴權時效已於一0八年間完成,遭士林地檢署予以不起訴處分,後續聲請交付審判亦被士林地方法院駁回確定。
由於,此現象並非個案,根據法務部統計,近十九年以來,全台共有一千零四十件性侵害案件因追訴時效屆滿而無法起訴,使加害人至今逍遙法外。憲法法庭除受理此一起源於士林的案件,亦併案審理包括由律師、前立委邱顯智代理的另一起女子遭藝術家性侵案在內的總共九件相關聲請案。
聲請人主張,舊法未正視性侵害犯罪的高度隱密性及未成年受害者因心理創傷、權力不對等而難以即時發聲的結構性困境,導致他們在好不容易鼓起勇氣後,卻因時效已過而無法伸張正義,已牴觸憲法保障的平等原則、訴訟權及性別平等保障。
在憲法法庭開審前,被害者訴訟代理人、台灣光寰協會理事長蔡尚謙偕同多位跨黨派立委及民間團體,曾於二月二十三日召開記者會提出六大訴求,包含呼籲全體大法官參與審議、進行公開言詞辯論以與社會對話,並應邀請多元領域的專家學者提供鑑定意見,確保釋憲結果能周全保障所有舊時代下的性侵受害者。
值得關注的是,行政院已於今年一月底、農曆春節前火速通過刑法第止十條修正草案,明定性侵害犯罪從成立之日起,至被害人年滿二十歲前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此舉被視為在司法最終判決前,先以立法手段補救現行制度對未成年被害者的保障漏洞,也讓此次憲法法庭的解釋方向備受社會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