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周姓男子一一三年十一月間將所申設的銀行帳戶帳號密碼傳給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而獲得六千元「入職獎金」,嗣詐團取得該帳戶資料後,即以假交友、假投資方式。向二名被害人施詐,而分別匯入四百八十萬元、四十三萬二千元,至周男帳戶內,旋遭轉出。二名被害人不甘受損,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彰化地院審結,判決周男應給付四百八十萬元、四十三萬二千元。
判決書指出,周男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將所申設的銀行帳戶帳號密碼,以通訊軟體LINE訊息傳送予暱稱「人資賽賽」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並獲得六千元之入職獎金。
嗣「人資賽賽」取得該帳戶資料後,即與所屬詐騙集團其餘成員假交友、假投資方式,向二名被害人施詐,而分別匯入四百八十萬元、四十三萬二千元至該帳戶,旋遭轉出,而製造金流斷點。
被告則辯稱不同意原告請求,他沒有故意詐騙原告,提供帳戶也是被騙,不是故意提供給詐騙集團,他沒有參與詐騙集團等語。
法院認為被告提供其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詐團持以利用詐騙原告匯款共四百八十萬元、四十三萬二千元入該帳戶後,該款項旋遭該集團轉出,被告所為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等情,有刑事判決可憑,堪認原告主張為真正,應可認定。
法院說,被告所為係幫助人,應視為與該詐團實施詐騙之共同行為人,其等共同故意不法侵害原告財產權,依規定係成立共同侵權行為,自應由全體共同侵權人就本件不法侵害原告財產權之全部行為,對原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主張其財產權受侵害,而依法訴請被告應賠償其受騙金額,於法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