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鈴共諜案二審宣判 魯紀賢仍判10年半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扯鈴教練魯紀賢涉嫌為中國大陸在台發展組織案,台灣高等法院於十日二審宣判。合議庭認定魯紀賢犯行明確,維持一審原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月;備受矚目的藝人郭書瑤胞弟郭伯廷,因提供帳戶協助組織運作,二審獲減刑改判三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魯紀賢為扯鈴教練,於民國一0九年間前往中國大陸洽商表演活動時,遭中國大陸情工人員吸收。返台後,他自一一一年起,透過中國籍地下匯兌業者田曦,接收至少新台幣五百七十萬元的資金作為經費,並在台北市士林區承租房屋作為據點,開始發展組織。

檢方調查指出,魯紀賢先後吸收已退役的林姿穎、林明慧、常德隆,以及當時仍在役的下士李得勝、海巡下士馮世維等人,再透過他們以金錢報酬或招待飲宴等方式,接觸、拉攏現役軍士官兵。總計成功吸收七名軍士官兵或其友人,另對十一人吸收未遂,並要求他們收集及提供教育訓練計畫、競賽測考計畫、工作會報資料等軍中文件。

同案被告部分,除了魯紀賢外,常德隆、李得勝、曾姿婷及馮世維等四人二審均遭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刑度,分別被判處四年十月至三年八月不等徒刑。而郭伯廷、趙亦偉、林婕妤、林楚(山函)及田曦的刑度則有變動。其中,郭伯廷因提供自身帳戶供魯紀賢收受資金,並協助掃描文件等組織據點業務,二審法官審酌後,將一審的三年十個月徒刑,改判為三年徒刑。負責地下匯兌的陸籍女子田曦,二審則改判七年二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