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閣揆拒絕副署常態化,嚴重憲政警訊!

行政院長卓榮泰第三度不副署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社會自然會質疑:副署制度是否正從責任機制,轉變為政治對抗工具?(中央社,資料照)

日前行政院長卓榮泰第三度不副署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使得原本在建立行政與立法之間的責任連結的副署制度,再度成為新的政治衝突場域。當拒絕副署逐漸被視為常態化的政治選項,社會自然會質疑:副署制度是否正從責任機制,轉變為政治對抗工具?這不僅是單一法律案的政治爭議,更可能是值得關注的嚴重憲政警訊。

從憲政制度來看,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總統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形成行政與立法之間的責任關係。《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亦明定,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若認為窒礙難行,可以提出覆議。換言之,憲政制度其實早已設計好處理行政與立法分歧的程序:立法機關通過法律後,行政機關若有不同意見,應透過覆議機制或政策辯論加以解決。副署制度的原意並非讓行政權得以反覆阻卻法律公布,而是讓行政部門在法律公布時承擔政治責任,並確保法律施行與行政執行之間具有制度連結。

其次,民主制度的穩定並不只依賴法律條文,更仰賴政治行為者對制度精神的尊重。立法院代表民意通過法律,本身具有民主正當性,行政院則負責政策執行與行政治理。當行政權與立法權出現政策分歧時,政治倫理要求的是制度內的節制與理性對話,而不是將制度工具轉化為權力對抗的手段。若拒絕副署逐漸被視為政治運作的常態,行政與立法之間原本應透過制度程序協調的分歧,便可能轉變為政治衝突,進而削弱憲政制度與民主政治運作的穩定性。

第三,從民主課責機制來看,憲政制度的核心在於確保權力行使能夠接受公開檢驗。立法院須對人民負責,行政院則對立法院負責,政策衝突應在公開程序中接受政治辯論與制度檢驗。覆議制度正是為了讓行政權在國會場域中說明其政策立場,並接受民意代表的審視。如果拒絕副署逐漸取代覆議與制度辯論,行政權便可能在未經公開課責程序的情況下影響法律施行,這將削弱原本應透過制度運作完成的民主責任機制。

許多採行議會內閣制的國家,如日本,較少出現此類爭議,原因在於行政權與立法權多由同一政治多數組成,政策分歧通常在法律提出之前即透過政黨與行政協商加以化解,當國會通過法律後,公布程序通常只是例行程序,很少成為憲政衝突焦點。相較之下,我國半總統制的制度設計,行政與立法可能分屬不同政治多數,更需透過制度程序與政治倫理來維持權力運作平衡。

面對當前制度爭議,解方並不複雜。首先,行政院若認為法律窒礙難行,應回到憲法設計的覆議制度,在國會公開說明理由並接受辯論,而非以拒絕副署取代制度程序。其次,行政與立法之間應強化政策形成過程中的事前協商機制,使政策分歧在立法過程中即被討論與修正,而不是在法律通過後才形成制度衝突。第三,行政權若對法律持反對立場,也應清楚向社會說明理由並接受公眾檢驗,讓民主課責機制得以正常運作。

副署制度本身並非問題,真正值得警惕的是當拒絕副署逐漸被視為政治運作的常態時,可能破壞責任政治與民主課責機制。憲政制度的穩定,不僅來自法律條文,更來自政治領導者對制度精神的自我節制。唯有回到憲政設計的初衷,讓權力在制度框架內接受制衡與課責,民主政治才能在權力競爭與制度秩序之間維持長久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