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最高檢察署十二日針對富商翁茂鍾捲入的應華公司股票炒作案,正式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二次非常上訴。檢察總長邢泰釗認為,高院台中分院更一審判決不僅逾越最高法院發回的審理範圍,且對「操縱股價」主觀要件的認定與司法實務存在顯著歧異,導致重罪變輕判,嚴重衝擊司法公正性,有必要透過非常上訴統一法律見解。
本案源於民國九十四年間,應華公司爆發股票炒作疑雲,獲利金額高達一點四億元。台中地方法院一審認定翁茂鍾、王姓及蔡姓被告等三人共犯操縱股價罪,且因犯罪所得超過一億元,依法重判翁茂鍾有期徒刑八年,其餘被告也分別遭判七年二月至九年不等徒刑。台中高分院二審雖調整沒收部分,但仍維持有罪見解與刑度。
全案上訴至最高法院後,合議庭認為犯罪所得是否逾一億元仍有計算疑義,遂撤銷發回更審。然而,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卻出現逆轉判決,改認三人僅違反《商業會計法》輕罪,對操縱股價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此舉使原本的重罪刑期大幅縮減為得易科罰金之短刑,全案隨後確定。
最高檢指出,檢察總長邢泰釗曾於一一二年七月首度針對此案提起非常上訴,雖於一一三年十二月遭最高法院駁回,但最高檢強調,最高法院當初發回更審時,僅質疑犯罪所得的計算基準,並未否定犯罪成立,更審法院卻逕自改判無罪,顯已違反審級制度並濫用自由心證。
此外,最高檢提出關鍵證據指出,翁茂鍾過去曾以近乎相同的手法炒作「佳和公司」股票,當時法院認定其有罪並判刑確定;但在應華案中,法院卻對相同的售股動機、委託對象及酬勞計算方式給予截然不同的法律認定。判決一方面認定翁男因資金短缺,支付高達八百七十五萬餘元佣金委託他人操作售股,另一方面卻稱其無干預股價意圖,邏輯顯然矛盾且違背經驗法則。
最高檢察署表示,原確定判決使被告得以脫免操縱股價重罪,已引發外界對司法審判公正性的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