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十三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新增無期徒刑與有期徒刑受刑人假釋遭撤銷後的殘餘刑期計算,與執行規定,包括殘刑認定、最低執行期間以及接續執行他刑方式等內容,以回應憲法法庭先前判決指出現行制度不符比例原則、違反保障人身自由意旨的問題。
憲法法庭於二0二四年三月作出「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二號判決」,指出刑法規定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二十年或二十五年固定殘餘刑期,不符比例原則,並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意旨,因此認定部分條文違憲,並宣示一九九七年及二00五年修法所增訂的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自判決宣示起兩年後失效。
民進黨團幹事長莊瑞雄十三日表示,社會安全與比例原則需要兼顧,各政黨雖有不同看法,但維護社會安全的目標一致。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則表示,此次修法明確規定,若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出獄後再犯同樣應處無期徒刑的罪刑,將不得再申請假釋。她表示,相關規定是為強化刑罰制度與社會安全保障。
立法院院會經朝野協商後取得共識,最終通過國民黨、民進黨及台灣民眾黨共同提出的修正動議。三讀條文明定,無期徒刑受刑人若遭撤銷假釋,原無期徒刑應繼續執行;若在假釋期間另犯新罪,則併同執行。
三讀條文並規定,無期徒刑受刑人若有悛悔實據,在執行滿一定期間後,仍得再申請假釋。依犯罪情形不同,最低執行期間分為十年、十五年或二十五年。若在假釋期間再犯並被判無期徒刑確定者,則不得再申請假釋。
條文也明確規範「一定期間」的計算方式。例如因為其他法律規定撤銷假釋,或假釋期間故意犯罪但判處未滿一年有期徒刑者,最低執行期間為十年;若判處一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者,最低執行期間為十五年;若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最低執行期間則為二十五年。
此外,修正條文亦調整有期徒刑受刑人假釋撤銷後的執行方式。若殘餘刑期在十年以下,須先將殘刑全部執行完畢,再接續執行其他刑責,不適用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關於合併計算執行期間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