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民黨原中央黨部大樓被認定為不當黨產並追徵價額一案,最高行政法院日前認定黨產會原行政處分於法有違,維持更一審見解,判決國民黨勝訴確定。這個案例不僅是民進黨追殺國民黨黨產的又一挫敗,也證明黨產會假轉型正義之名行政治鬥爭之實,禁不起法律檢驗。
黨產會於二0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認定,國民黨取得台北市中山南路十一號(國民黨原中央黨部)的建物,因土地已被移轉他人,原建物也被拆除無法返還,處分從國民黨相關財產追徵價額十一億三千餘萬元。案經國民黨提告請求撤銷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國民黨敗訴,國民黨隨即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撤銷處分後,黨產會又再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明確指出,黨產條例二0一六年八月十日公布日已非政黨等申報義務人之財產者,除非有違反申報義務得推定為不當黨產外,必須是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方式取得,才能推定;國民黨原中央黨部土地與建物在黨產條例公布前就已賣給張榮發基金會,且國民黨當時向國有財產局承購所支付的對價,土地是按國有土地地價區段加成計算標準,以當時公告現值加計兩成;原建物是按稅捐機關查估價格計算,都不是不當黨產,黨產會自不得直接經聽證程序認定為不當黨產,再對國民黨追徵價額。
毫無疑問,此案關鍵是黨產會認定國民黨「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但既提不出合理的釋明,也缺乏有力的證據,當然禁不起法律檢驗。
事實上,本案並非個案,被黨產會清算的國民黨相關黨產官司還有多件,有些是國民黨勝訴確定,有些還正在上訴,有些則暫時凍結。這些案件的性質或有不同,但多半都是被黨產會依據黨產條例處分的對象。關鍵是,這個黨產處理條例本身就有很大的問題。
首先,它用二0一六年通過的法律去清算從一九四五年八月起國民黨取得的財產,不但嚴重破壞了法律的安定性與信賴保護原則,也違反法治國「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基本精神。其次,它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也倒置「舉證責任」。依照一般法律程序,黨產會理當要負舉證責任,但黨產條例卻規定,只要被認定為不當財產,就推定為不當取得,國民黨必須找出幾十年前的收據或憑證來證明財產合法,這在實務上既很難做到,在法理上也站不住腳。
更重要的是,黨產會隸屬行政院,卻擁有搜查、扣押、凍結財產與認定產權歸屬等原本屬於檢察官或法官的權力,甚至還對國民黨處以罰鍰,形同行政兼司法、球員兼裁判。再加上黨產會雖然號稱獨立機關,但行政部門中既缺乏監督機制,在民進黨完全執政時,國會也無力制衡,使得黨產會恣意妄為,權力無限擴大,即使在野黨反彈,民進黨也憑藉國會多數席次壓制,讓國民黨被追殺到幾乎發不出薪水。
諷刺的是,二0二四年大選後,民進黨成為立法院的少數,對於國會多數通過的法案,屢屢提出覆議反制,甚至還使出「不副署」的手段,讓法案立法通過卻不執行,最近的黨產條例修正案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如今,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除了有撥亂反正的作用,最重要的意義就是宣示,不當黨產的認定程序必須嚴謹,絕不能假借轉型正義之名遂行政治追殺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