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遭狗咬傷 老闆涉過失傷害判拘役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仁德某汽車零件製造業王姓業者平時會將謝姓友人飼養的狗「阿牛」帶至公司照顧,去年五月間,王姓業者出差委由員工代為照顧阿牛。黃姓員工在辦公室內照顧阿牛時遭咬傷臉部,導致十二公分撕裂傷、合併蜂窩性組織炎,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王疏於注意犬隻,依過失傷害判處五十日拘役。

一一四年五月十八至廿日,王姓業者至台北出差,請員工協助餵養阿牛並陪伴犬隻等,不想十九日下午傳出噩耗,員工黃女在辦公室內照顧阿牛時,遭到阿牛咬住左側臉部,留下多處撕裂傷共十二公分、合併蜂窩性組織炎。王姓業者否認過失傷害,辯稱當時將阿牛交由李姓員工專責照顧,黃女無照顧阿牛責任,是因黃與阿牛玩耍時嚇到阿牛,才被阿牛咬傷。

王姓業者於偵查中表示,阿牛於同年一月也咬傷另一名同事,自期照顧以來,阿牛共計咬傷過兩人,台南地院認阿牛既然已有咬傷他人紀錄,王應該知道需將阿牛安置在安全、不至於傷害他人處所,或配戴口罩或其他安全措施,避免阿牛傷人。王姓業者阿牛被帶到人來人往的公司辦公室且未配戴口罩等,與黃姓員工遭咬傷具有因果關係,自然也應負擔過失傷害責任。

台南地院傳喚專責照顧的李男到庭,據了解,李確實接獲王姓業者交辦任務,代為照顧阿牛,黃女遭咬傷同日稍早阿牛已經在公司內咬拖鞋等,當時李男並不在公司,直到李男兩點進公司才接到電話告知黃女被阿牛咬傷。

黃女自承其攜帶的拐杖疑似驚嚇到犬隻,王姓業者也辯稱當時是因為黃女以趴在阿牛身上方式與犬隻相處,疑似導致阿牛受刺激而攻擊人,是黃女自身行為導致受傷等,然而台南地院審酌黃女與犬隻相處方式無論是否妥適,但並非意圖攻擊或傷害阿牛,無意攻擊或挑釁阿牛,縱使黃女應可更加小心謹慎、避免受傷,但不影響王過失傷害責任。

台南地院審酌王姓業者過失程度、黃女受傷範圍、程度及王犯後否認過失態度、尚未實質賠償或與黃女達成和解等情,依過失傷害判處五十日拘役,易科罰金五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