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競速害死人 BMW男仍判三年半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馮姓男子在國道一號與張姓華航副機師高速競駛,因驟然變換車道導致張男失控衝出邊坡當場死亡。高等法院更二審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及過失致死罪判處三年六月;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判決無違背法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馮男民國一0八年七月六日清晨駕駛BMW Z4從台北市出發前往桃園市龜山區的電子公司,張姓華航副機師則駕駛奧迪A3欲前往桃園機場上班。雙方先後進入國道一號後以時速一百五十至一百八十公里以上高速競駛,張男座車更一度被測得時速達二百公里。

原行駛於內側車道的馮男為超越一輛半聯結車,在未打方向燈且未保持安全間距下,於一秒內連續變換兩個車道至外側車道。緊隨在後的張男因車速過快閃避不及,急向右側重慶北路出口閘道閃避,失控撞擊護欄衝出邊坡撞擊路樹,車體斷裂,張男因多重鈍創併顱腦損傷當場死亡。

馮男到案後坦承過失致死,但否認有競速意圖,辯稱當時專注開車,未注意後方有車輛追逐。全案歷經多年審理,士林地院一審依妨害公眾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判處四年徒刑。案經上訴,最高院兩度撤銷發回更審。

高院更二審認定,馮男與張姓副機師素不相識,非事前約定飆車,而是在同一路段、時間各自起意高速競駛,屬「同時犯」,而非法律上的共同正犯;但馮男突然變換車道的行為,與張男死亡有因果關係,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刑二年六月、過失致死罪判刑二年,合併應執行三年六月徒刑。最高院日前駁回馮男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