悶殺男嬰藏屍6年 狠父判2年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黃姓男子因不耐四個月大親生兒子哭鬧不止,竟以抱枕遮蓋男嬰臉部導致窒息死亡,事後將遺體藏放行李袋六年後才棄置山坡。全案因男嬰屆齡未入學,經教育單位通報協尋後才揭發這起悲劇。最高法院裁定撤銷黃男緩刑,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定讞。

黃男與楊姓前妻育有四名子女,受害男嬰為其次子。民國一0七年三月間楊女外出工作,獨留黃男在台中租屋處照顧男嬰。黃男因受男嬰哭鬧干擾,隨手拿抱枕蓋住男嬰臉部隨即睡著,楊女返家後發現男嬰已無呼吸心跳,急救無效死亡。兩人因害怕刑責並未對外求救,合議將遺體放入行李袋中,隨後幾次搬家均隨身攜帶。

一一二年四月黃、楊兩人因故分居,男嬰遺體由黃男負責保管。同年底他將裝有遺體的行李袋棄置於基隆市一處圍牆旁山坡。一一三年間,男嬰因屆入學年齡卻遲未報到,相關教育機構察覺有異後通報警方及社政體系介入調查。經檢警偵訊,黃男與楊女才坦承犯行並指認棄屍地點。

基隆地院一審,黃男坦承犯行,自述是因為一時疏忽造成遺憾,且單純希望能將孩子留在身邊才未報警,依過失致死及遺棄屍體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

檢方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二審發現,黃男在案發前即有多次以抱枕覆蓋小孩臉部不當行為,曾受前妻制止卻未改善,在次子死亡後對其餘子女仍採取相同的高風險管教方式,其隱瞞死訊的主因應為躲避政府機構介入,認定一審緩刑宣告有誤,予以撤銷。

黃男向最高院提起上訴。合議庭認為二審判決認定事實與法理運用並無違誤,量刑也屬妥適,駁回黃男上訴。全案維持二審有期徒刑二年定讞,黃男必須入監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