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散布HBL球員不雅片獲刑 劉維霖另被控恐嚇更一審仍無罪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前職籃經紀人劉維霖涉嫌取得並散布二十四名高中籃球聯賽(HBL)球員不雅影像,散布及詐欺等罪先前已遭判刑確定。檢方針對劉男另被控恐嚇一名明星球員並脅迫拍攝裸露影片部分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於二十四日進行更一審宣判,認定檢方舉證不足且案件時間點存在重大矛盾,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檢方起訴指出,劉男於民國一一0年間透過網路取得包含告訴人在內的二十四名HBL球員不雅影片,劉男於同年五月十四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傳送文字訊息給該名球員,恫嚇若不出面,將把影片交給教練處理,讓隊友及家人知情。兩人於五月十六日碰面後,劉男聲稱可協助處理外流問題,但要求被害人陪同泡溫泉及拍攝裸露影片作為回報與懲罰,因被害人未予正面回應而未遂。檢方據此依恐嚇危害安全及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電子訊號未遂等罪嫌將其起訴。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合議庭審理後指出,本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審理範圍僅限於恐嚇與脅迫拍攝影片部分,至於劉男涉犯散布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計二十四罪及詐欺得利罪,均已於上訴審判決確定,不在本次更審範圍內。

針對恐嚇與脅迫部分,雖然被害人指證歷歷,且對話紀錄顯示劉男曾提及「交給教練處理」、「一定要處罰」等語,但法官整體檢視對話脈絡,認定劉男並未具體表明處罰方式,單憑對話難以認定已達加害生命、身體等恐嚇構成要件,且劉男自始否認曾指示被害人配合拍攝裸露影片。

此外,合議庭發現檢方起訴內容存在重大時間矛盾。檢方指控劉男脅迫被害人的時間為民國一一0年五月十六日,但卷證資料及劉男供述顯示,其取得該名被害人影片的確切時間為同年的六月一日及十二月五日。法院認定,劉男顯然無法在五月份持尚未取得的影片去要挾被害人泡湯或拍攝新影片。

合議庭基於「罪疑唯輕」的法律原則,認定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尚未達到使一般人確信被告有罪的程度。由於事證不足且時間點不符邏輯,高院最終駁回檢方上訴,維持新北地方法院的一審無罪判決。依據規定,恐嚇危害安全部分不得上訴,其餘部分檢方若欲上訴,則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