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交通部預告修正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是因民用航空法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七條,將「噪音防制費」修正為「噪音補償金」,且得以現金發放,並刪除六十分貝噪音線範圍之補助規定,以及
配合國土計畫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相關土地管理機制之轉變,因此修正本條例。
其修正要點如下:配合民航法第三十七條將「噪音防制費」修正為「噪音補償金」。配合民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刪除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等文字,修正相關文字為機場「附近地區」;另定明噪音補償金得以現金發放之方式辦理機場附近地區噪音補償作業。配合國土計畫法相關修法,將「區域計畫法」修正為「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修正為「特定區域計畫」。
配合國土計畫法之修正,未來機場及相關設施應依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定辦理,爰將現行條文第三十七條刪除。增訂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據了解,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制定,並自九十九年五月一日施行,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