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涉虐4月大雙胞胎女兒釀1死1傷 更一審判5年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鄭姓男子在一0八年照料三名女兒時心煩,涉用力搖晃四月大雙胞胎次女致腦傷,鄭隔年初時,又因次女重傷等壓力,傷害雙胞胎小女兒致腦出血,案件審理期間,鄭男次女傷重不治,一審判鄭八年六月,二審則以鄭是經濟支柱、二女仍年幼需父母親情,有情堪憫恕之處,依法減刑,分判四年六月、十月徒刑,其中傷害罪已確定,最高法院發回更一審後,二十五日審結,改判五年徒刑。

起訴書指出,鄭姓男子與妻育有三名年幼女兒,其中一對是雙胞胎,一0八年十二月間,鄭男下班返家,妻子在浴室清潔小孩洗澡用品,鄭因一歲多的大女兒、四月大的二女兒同時哭鬧,鄭心煩意亂,抱起四月大二女兒用力搖晃後,放到床上,不久後發現二女兒四肢癱軟、意識模糊,趕緊送醫,手術後撿回一命。醫院檢查發現,女嬰有硬腦膜下出血症狀,判斷為「嬰兒搖晃症」,依規定通報為高風險家庭,由檢警介入。

鄭男二女兒在一0九年一月間轉普通病房後,因黃姓女看護小憩時,未注意血氧機已連續發生響音達四百一十九秒,直至隔壁房家屬聽到才發現,但已導致女嬰缺氧性病變。

鄭男在一0九年三月間,因不堪二女兒重傷住院、涉及刑案等壓力,仍以不明方式傷害四月大的小女兒,造成小女兒臉部、大腿有不明瘀傷,小女兒因腸胃炎送醫後,被醫生發現瘀傷、抽搐後,發現腦出血。檢方依對兒童犯傷害致重傷、傷害罪,起訴鄭男、黃女,一審時黃女與家屬和解,獲公訴不受理。

一審審理期間,鄭男二女兒傷重不治,法官依成年人對兒童犯傷害致死、傷害等二罪,分判鄭八年、十月徒刑,應執行八年六月。二審則認,女嬰死亡看護也有責任,鄭的兩名女兒仍年幼,需親情陪伴,鄭是家中經濟支柱,積極配合社會局親職教育,未再傳不當管教,認情堪憫恕減刑,分判四年六月、十月徒刑,應執行五年徒刑,全案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後,昨日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