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近年旅遊熱潮與跨境電商盛行,民眾時常至海外購買高劑量維生素或保健產品,自用之餘甚至透過網路轉售。衛生局提醒,國外販售的保健品,可能在台灣法規中被歸類為「藥品」,未具備藥商資格擅自販售恐違反《藥事法》,最高可能面臨兩百萬罰鍰,情節嚴重還將涉及刑責。
陳姓女子看準代購商機,將旅遊購買的「褪黑激素」、「硫酸鹽葡萄糖胺」及「高劑量維生素C」等海外保健產品於網路販售,為衛生局查獲;無獨有偶,黃姓男子將海外購買自用不完的「鼻舒膏」、「高劑量纈草」及「遠紅外線磁療鎮痛貼(萬痛筋骨貼)」上網轉售而誤觸法網。衛生局指出,以上產品在台灣均屬藥品管理範疇,轉售行為已經構成違法販售藥品,已依法開罰。
按衛福部規定,含「褪黑激素」、「硫酸鹽葡萄糖胺」等成分產品,符合「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藥品基準表」規範高劑量維生素或礦物質,皆屬藥品管理。民眾若不諳法規,無藥商資格販售藥品,則將違反《藥事法》規定,依法將處三至兩百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