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121日無罪確定 電商獲償36萬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學甲八十八槍牽扯大量相關人,電商公司負責人蔡男前遭指與角頭洪政軍(紅龜)、槍手孔祥志等共同犯下本案,被認提供作案槍枝,然而檢方舉證不足,無法證明蔡男與本案有關,蔡一、二審均獲判無罪確定,羈押一二一日終於重見天日。蔡日前向高分院聲請刑事補償,法官裁定准予補償卅六萬三千元。

蔡男與辯護人主張,因學甲八十八槍案,自一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為台南地院裁定羈押,直至一一二年四月十七日才准予廿萬具保,歷經羈押計一二一日。辯護人表示,蔡為電商公司負責人,月收約四十至五十萬元,公司營收甚豐。蔡負責公司營運、業績等,因遭羈押公司業績下滑、運營大受影響,要求以五千元一日標準,支付刑事補償金。

案經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審理,蔡被訴共同犯非法持有非制式衝鋒槍、子彈及共同恐嚇危害安全、共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均無罪。無罪判決理由為檢方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確有與洪政軍、孔祥志等共同犯案,不足以證明槍手孔祥志作案用槍枝,為同案被告楊、謝二人向蔡取得,且時間相隔將近一年,難以認定與槍擊案有關。

據孔祥志手機槍枝相關照片勘驗紀錄,孔手機內計有九把槍枝照片,足認孔不乏取得槍枝管道,無證據證明孔祥志本件作案槍枝來源的情況下,也無法認定楊、謝二人於案發前北上向蔡取得槍枝為本案作案工具,且該槍枝未經扣案,亦無證據證明有殺傷力,難以認蔡涉非法持有槍枝。

本案調查之初,蔡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串供、串證之虞,法院裁定羈押在程序上並無違法或不當,審酌蔡因本案羈押所受財產損害、精神痛苦、名譽減損、人身自由遭剝奪等,依刑事補償法規定,以補償美日三千元適當,蔡受羈押一二一日,計補償卅六萬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