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朱姓女子於改制前後的南市府擔任臨時人員近卅四年,離職時向工務局申請勞退舊制退休金,工務局以朱為臨時人員,不屬技工、駕駛人、工友等,不適用勞基法拒絕給付,朱女也提起行政訴訟,案經台南地院審理,判處工務局應應給四四四一九二元,全案可上訴。
朱姓女子主張,其自民國七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至一一三七月卅日退休為止,均於南市府工務局擔任臨時人員,離職時已任職逾十年且年滿六十歲,符合勞動基準法申請退休規定。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公告指定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及清潔隊員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基法。認工務局主事者為規避勞基法責任,明知其卅多年來一直在單位服務,服務年資橫跨縣市合併,卻以組織改組、轉讓為由,主張其不適用勞基法。
朱女指出,過去單位同樣有臨時人員的同事申請退休通過,僅因主事者不同即拒絕其申請。朱女於勞工退休金條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時轉換新制,勞退舊制年資從七十九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四年六月卅日止,為八十三個月又卅日,依退休時每月工資三一七八二元計,工務局應給付舊制退休金四四四一九二元。
工務局稱,公務機關進用的臨時人員本質上與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不同,朱女受聘職稱為「臨時技工」,惟其任職前台南市政府、改制後南市府工務局期間,其工作內容均是辦理海安路攤商租金繳納相關行政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朱女非駕駛人、清潔隊員,也非電工、木工、油匠、信差、花匠、廚司、雜役等工友或具技術專長技工,或任何單純從事勞力性工作,認邱主張與事實不符,也不符市府公告條件。
至於朱女所指同事,該名蔡姓女員工與其所在科室不同,業務、工作內容完全不同,具事務性、機械性且始終均為臨時人員。而朱辦理海安路攤商繳費及強制執行多年,具有專業、複雜性質工作,並且晉升為約用人員,並非單純臨時人員,不得適用勞基法。
案經台南地院審理,朱女工作需具備工作所需技術專長,堪認屬勞委會函釋「技工」範疇。難以採信工務局「朱女非屬具技術專長技工」說法,認朱應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基法。而朱女任職期間工作內容並未變更,即使退休時身分為約用人員,也不妨礙勞基法認定,不適用台南市政府公告,朱女請求給付退休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