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越南籍阮姓男子去年加入同鄉犯罪組織,對二名同鄉白牌計程車司機佯稱要叫車,再控制其等行動並勒贖金錢,彰化地院審結,依共同犯擄人勒贖、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等罪,將他判處十年四月有期徒刑,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判決書指出,阮男去年四月間,加入同鄉犯罪組織,與其他成員,先於去年四月七日深夜,聯絡一名越南籍白牌計程車駕駛,佯稱要叫車,阮等人上車後不久,隨即毆打該駕駛,並控制其行動,脅迫其必須匯款到指定帳戶,否則不會善罷甘休,駕駛為求脫身,乃聯絡其家人,先後匯款越南盾一千萬元、越南盾五百萬元、越南盾五百萬元(折合新台幣共約二萬六千元),一夥人於確認款項已經匯入後,才將駕駛釋放。
阮男等人食髓知味,再以相同手法,約出另名越南籍白牌計程車司機,阮等人上車後,隨即控制該司機行動,強盜其現金六千元,及將其帳戶轉出越南盾五百萬元(約新台幣六千元),再將人載往一處停車場。由其他成員持續控制並勒贖,經其家屬匯款越南盾一千萬元(約新台幣一萬三千元)後,仍未被釋放。員警獲報後,於四月十日下午查獲,將司機救出。
阮男否認擄人勒贖、強盜,辯稱他都不知情,已先下車等語。但法院不採信。
審酌阮男明知擄人勒贖、強盜犯行危害人身自由、財產甚為嚴重,仍貪圖利慾、以身試法,加入暴力犯罪組織,對社會治安造成危害實非輕微,及考量其否認犯行、於遭查緝始到案,尚未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等情,定應執行十年四月徒刑。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可上訴。
至於部分同夥,日前已遭一審分別判處七年六月至十年不等之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