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特留分制度保障家產 繼承宜及早規劃

安南區林小姐問:最近我的好朋友因病離世,在協助他的家人處理逝者遺留的家產時,才知道法律上有「特留分」的規定。請問律師,因為我結婚後沒有小孩,父母也在數年前過世,但是我與親生哥哥從小感情不睦,久未聯絡,待我百日之後,我能剝奪哥哥的繼承權嗎?

答:關於民法「特留分」制度的建立,係民國初期以農業經濟為基礎的傳統社會下之產物,而「家」除了是家人的避風港外,家庭的財產往往也會被視為共同勞動後家族世代傳承的成果,所以存在共享的觀念,也因如此,法律將兄弟姐妹列為第三順位繼承人,並且以「特留分」制度保障,目的是為了防止家產外流,更有延續家業的概念在其中。然而,現行社會型態均係以個人勞動為主,故對於兄弟姐妹特留分制度所存在的目的是否已不合時宜,實值得探討,也因此目前法務部表態修正特留分,惟在立法院修法通過經總統公佈正式施行前,仍不可忽略現行制度的存在。

依照現行民法之規定,兄弟姐妹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倘若沒有子女的狀態下,遺產會由配偶及兄弟姐妹繼承,而兄弟姐妹之應繼分為二分之一,法律保障其特留分之比例為應繼分之三分之一(即六分之一),而特留分制度是法律所給予繼承人之最低保障,不可輕易被剝奪。

本案中,建議林小姐可以預先訂立遺囑,本於個人自主權規劃未來財產將如何分配,並將最重要之資產留給最重要的人,縱使有特留分制度存在,亦可運用適當方式用次重要或較不具核心價值之財產予以填補。此外,亦建議可以善用生前贈與或是附負擔贈與之方式先行規劃資產,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護護自己的權利。 (作者∕梁家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