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可教化 金錢糾紛施毒棄屍 狠男仍判無期

本報綜合報導

男子王嘉榮不滿鍾姓男子侵吞毒品及金錢,對鍾男施打海洛因致死,將遺體棄置在核二廠蓄水池。高等法院二審認其仍有教化可能性,十四日依非法使人施用一級毒品等罪判處無期徒刑。

王嫌不滿鍾男侵吞其毒品與金錢,雙方談判未果後,王男於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十六日與其他三名男子利用車輛將鍾男載往桃園市某產業道路,王嫌見鍾男因先前吸食海洛因香菸致精神迷茫,朝鍾男注射三針海洛因,鍾男隨即因海洛因中毒死亡。

王嫌見狀指示另名友人開車會合,將鍾男遺體頭部與雙腳用黑色垃圾袋綁住,移往友人車子,隔天凌晨駛入核二廠進水口蓄水池,由友人等人將鍾男遺體丟入蓄水池內。

基隆地檢署依殺人等罪嫌起訴王,一審基隆地院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遺棄屍體罪判刑一年二月。

高院二審認定,原判決誤認殺人罪為重,適用法則有所違誤,而且本件王嫌殺害鍾男的動機是不滿金錢與毒品遭侵吞,並非原判決認定鍾男盜領王嘉榮帳戶存款一萬餘元,撤銷原判決。

高院合議庭認為,王嫌懼怕東窗事發,更唆使鄒姓友人出面頂罪,在長達一年餘期間的偵查審理程序始終未坦承犯罪,一再將鍾男死亡結果推給後來已死亡的鄒姓友人承擔,對鍾男遺屬未有絲毫愧疚或歉意,也沒有主動賠償或提出和解方案。

高院審酌王嫌仍有教化可能性,依非法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遺棄屍體罪判刑一年二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