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蘇姓男子前至七股區公所辦理補助,然而因不符申請資格遭拒,未料蘇男竟在公所內大聲咆哮、敲桌怒罵,隨身包包中還露出刀械,公所人員黃女等見蘇男低頭看隨身包包,也擔心其拿出刀械心生畏怖。檢方認蘇雖攜帶刀械但並無恐嚇意圖,依妨害公務起訴蘇男,台南地院一審判處蘇拘役卅日。
一一四年十月間,蘇男前往七股區公所辦理補助業務,因不滿申請遭拒,對著社會課員黃女等大聲咆哮、敲桌怒罵。期間黃女同事發現蘇男隨身包包中有攜帶刀械,當時蘇男未將包包拉鍊拉上,爭執期間蘇男還低頭看向包包內,黃女心生恐懼之餘,後續也提告恐嚇。
蘇男到案坦承現場有發生衝突,根據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等,勘認蘇男以強暴方式妨害黃女等執行公務。檢警調查,認現場蘇男疑因情緒不滿而大聲咆哮、拍打桌面,但並無具體做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威脅,不符合恐嚇要件,全案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嫌提起公訴。
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蘇男因申辦補助遭拒,不思自制且未尊重公所承辦人員職權,對依法執行公務人員隨意咆哮、敲桌怒罵,漠視公權力行使,侵害公務機關執行職務威信及尊嚴,影響國家公務執行。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未與黃姓課員達成和解、調解或予任何賠償等態度,依妨害公務執行罪處卅日拘役,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