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十五日初審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夜總會、戲劇、音樂演奏、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以及各種競技比賽的娛樂稅;至於高爾夫球場、舞廳或舞場及其他經公告者,授權由地方政府決定是否課徵娛樂稅。
在逐條審查時,財政部長莊翠雲表示現行稅制不合時宜,朝野立委皆認為應廢除娛樂稅。立委郭國文表示,財政部把正當休閒當成特種營業管理,《財劃法》修正後,地方統籌分配稅款增加四千一百多億元,完全可以彌補廢除娛樂稅二十多億元的稅損缺口。
立委林思銘指出,現行娛樂稅課徵場所都是民眾常去休閒的地方,就像高爾夫球已經是全民運動,並非全部都是奢侈活動。
立委賴士葆也說,娛樂稅是在一九四二年制定,現在政府要發文化幣、運動幣促進民眾支持藝文休閒產業,卻同時要課徵娛樂稅,這樣很奇怪。
最終,朝野立委與財政部等行政部門達成共識,初審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夜總會、戲劇、音樂演奏、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以及各種競技比賽的娛樂稅。
而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以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等,仍需課徵娛樂稅;但也增訂地方政府可以視需要,停徵以上各款規定課稅項目的娛樂稅,提經地方議會通過,報財政部備查。
另外,初審條文也降低舞廳或舞場的娛樂稅稅率,從現行的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百,降至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高爾夫球場則維持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不變,而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等的稅率為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