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北分署長謝宜容哭求減刑無效 貪污案二審維持原判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涉貪案,台灣高等法院十六日二審宣判,合議庭駁回檢方與謝宜容上訴,維持一審有期徒刑四年六月刑度,但認定一審就褫奪公權部分適用法規有誤,將三年改判為二年,全案仍可上訴。

謝宜容自一一二年三月起擔任北分署分署長,遭控在任內為廠商量身訂做採購案、侵占公物禮品,一審新北地院依圖利、侵占公有財物等罪判處四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謝宜容與檢方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期間謝宜容多次在庭上情緒激動落淚,當庭認罪並請求減刑、給予緩刑。

判決指出,謝宜容指示部屬洩漏標案資訊給特定設計師,為她打造品味辦公室,又花費一百八十三萬元公帑採購節慶禮品,購入數量超出送禮名單,涉侵占十二盒禮盒。法院認定,謝宜容二件圖利案為廠商帶來四十二萬餘元不法利益,侵占財物價值約二萬九百零一元。

高院發言人文家倩表示,原判決未違反罪責及公平原則,量刑並無不當,雙方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褫奪公權部分,因謝宜容所犯三罪均宣告褫奪公權二年,一審卻在主文宣告三年,適用法規有誤,高院撤銷改判二年。另謝宜容涉職場霸凌造成部屬輕生部分,檢方認為其領導行為與輕生無因果關係,已為不起訴處分。